Show newer

果然连丁真的经纪人都是国资背景,政府现在下场玩粉丝经济粉丝洗脑也好多年了,驾轻就熟

【330万台老年机被植入木马 公司层层转卖个人信息赚差价】去年8月,浙江新昌县的小朱在网上给外婆买了一台功能机(人们常说的老年机),然后发现手机验证码无法接收,随即报警。经查,犯罪嫌疑人吴某的公司非法控制老年机达330余万台,获取手机验证码500余万条,出售获利790余万元,受害老年人遍布全国。民警透露,不仅是老年机,部分带通信功能的儿童手表也需警惕此类木马。
以吴某为总经理的这家公司制作了可以控制手机识别拦截短信的木马程序,并与主板生产商合作,将木马程序植入到手机主板中,这些植入木马程序的主板又进入到手机生产厂商,最终销售给老年人群体。从吴某公司后台服务器统计的数据来看,被植入木马程序激活的手机号码有330多万台,涉及功能机型号4500多种。
民警称,这个功能机一旦被老年人插卡使用,便会主动将手机号码发送给吴某团伙,吴某团伙向下游进行输入号码,下游一旦拿到号码之后点击收取验证码,下游群体就是通过手机号码跟验证码去电商平台“薅羊毛”的。据了解,吴某的公司除了使用少量非法获取的手机号码和验证码自行进行App注册、刷量获利以外,绝大部分都出售给了像“番薯”平台这样的公民个人信息“批发商”。
这些平台是这条黑色产业链里的重要一环, 在“行业”里被称为“接码平台”, 他们从吴某这样的公司低价购入个人信息,通过QQ群、微信群加价出售给“薅羊毛”的团伙和个人, 从中赚取差价牟利, 公民的个人信息就这样进入了黑市场,再被层层买卖,形成一个庞大的犯罪网。
近日,新昌县法院作出判决,吴某因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违法所得616万被予以追缴; 童某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8万元, 违法所得7万元被追缴。 :sys_link: sohu.com/a/435125539_260616

:icon_weibo: weibo.com/5890672121/Jw9TgtPNY

#搜狐新闻

@simplesimon
万卷楼国学经典:乐府诗集,libgen?
还有一套上海交大出版社2011的6本全乐府pdf,网上应该可以找到

@demi 是支持Activitypub的可自建可联邦的项目,所以理论上和毛象互通

Epicyon ActivityPub server
gitlab.com/bashrc2/epicyon

看[说明](epicyon.freedombone.net/about)好像是可以跑在一台破笔记本电脑上,比pleroma还轻。相比单用户的 microblogpub 不知道哪个完善度更高。

@xihuhanbi@m.cmx.im 这倒不一定,想想底层女性,没有避孕自由,不好说计划生育带来的伤害和不计划带来的伤害哪个更大

然后又想起一位在读的硕士生吐槽:为何老师给法制史硕士论文的内容规定了时间截止点,比如清末、1949前?
监狱制度的演变明明是一段连续的历史,许多东西都延续到了今天,凭什么强行在清末画一条线,就不让往下写了,就要“结案陈词”,其实根本无法结案……

是的呀……我们明明在同一个故事里。可有一种教材式历史书写的观念,认为某场革命后的社会是 “全新时代”,简直媲美上帝创世,与之前的时间割席。谁敢否认其革命的彻底性、创世性,就是质疑当局的上帝地位。

@Lucifuer 旁友看你的口味比较复古,还可以推一个十六夜清心,女性向对标是本仁戻

续:个人出版(一般向或H本)的入刑标准 

【H本】
印售H本属于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30号)第8、10条

①H本牟利:
 1.制作/复制/出版:…扑克/书刊/画册≥100~200份(情节严重:500~1k),照片/画片≥500~1k张(情节严重:2.5k~5k);
 2.贩卖:上述数量的2倍
 3.传播:≥200~500人次(情节严重:≥1k~2k人)…
 4.获利:≥5千~1万元(情节严重:≥3万~5万元)

达标一条——入刑363条(5倍:“情节特别严重”)

②H本不牟利:
传播≥300~600人次,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入刑364条

各省区高级人民法院可自行确定区间数额的执行标准。
363和364见上一条。

【非H本】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30号)
第11条
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1~10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
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三)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1~10条是:煽颠、侵权、侮辱诽谤、歧视少民、淫秽)

第12、13条
个人/单位实施本解释第11条规定的行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判定标准(任一):
  1.经营数额:个人≥5~10万元,单位≥15~30万元;
  2.获利数额:个人≥2~3万元,单位≥5~10万元;
  3.经营:图书≥2k/5k册,报刊≥5k/15k份,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1.5k份 (个人/单位)
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1.经营数额:≥15~30万元,单位≥50~100万元;
  2.获利数额:≥5~10万元,单位≥15~30万元;
  3.经营:图书≥5k/15k册,报刊≥15k/50k份,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k/5k份 (个人/单位)。

第14条
接近前述“情节严重/特别严重”起点标准,并具下列情形之一,即可判定:
  1.两年内因非法出版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
  2.非法出版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

第15条
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依照刑法第225条第(三)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刑法 225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1997版刑法为第3项,1999修正案改为第4项)

★是的,就字面而言,刑法里没有【非法出版罪】。

不够入刑的按《出版管理条例》处罚

Show thread
Show older
CleverLibre Social

CleverLibre Social is an inclusive social instance for open discussion, learning, and community.
All cultures welcome.
Hate speech and harassment strictly forbidd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