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支持同婚,但合議庭的主張看著怪怪的:常居地在台灣是本案得以勝訴的要件嗎? :thaenkin:

「合議庭認為,阿古的常居地為台灣,即有中華民國涉民法第6條反致的適用,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且依據澳門民法典規定衝突規範時,也應適用中華民國國內法,因此,本件准否結婚登記的公法上法律關係審查,無涉於與澳門民法典是否承認同性婚。」

cna.com.tw/news/firstnews/2021

@Perfume

我覺得中央社報導內文的先後敘述次序有些混淆

我的理解是(利申不是律師):

「常居地在台灣」是本案得以勝訴的要件,但之所以考慮「常居地」是澳門民法典關於涉外規範的規定

bo.io.gov.mo/bo/i/99/31/codciv
//一、屬人法即個人之常居地法。
二、個人實際且固定之生活中心之所在地視為個人之常居地。//

所以這個案例未必能套用到其他國家?(除非那些地方的涉外規範與澳門一樣考慮當事人的常居地

@Perfume

補上法院新聞稿相關說法:

「當婚姻成立的涉外事件準據法為各依當事人的本國法時,應先適用該法的衝突法規,而不是各該當事人本國法的內國法(如澳門民法典僅認同異性婚的相關規定)。也就是說,法庭地法為了找到適當的準據法而對訟爭問題的定性,無需因法規中內國法規定而受影響。因此,本件澳門地區居民原告梁君應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38條前段規定,類推適用涉民法,及施行法第24條第2項規定,準用涉民法第46條規定。相關準據法是經由「我國涉民法(第46條)婚姻成立」之規定,指向當事人本國法,即「澳門民法典中關於涉外規範(第24、30條)」,而再指向當事人常居地法。本院認定該原告的常居地為我國...」

Follow

@amokhuxley 要我猜測是因為港澳條例與兩岸條例都是一國三區的特殊情況 , 核准這件案例至少有整理國內法秩序的法益可言, 換成其他如波斯灣諸國的牽涉案例, 就沒有這種法秩序考量, 在未修法情況下, 有可能被打回票的.

@Perfume

我嘗試整理一下本案的法律指涉流程: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涉民法》—>《澳門民法典衝突規範》—>《施行法》
——————————
1. 首先有兩人,信奇(臺灣人)和阿古(澳門人),他們想在臺灣結婚。

2. 因爲現在是同婚
-->看《施行法》第24條第2項:「民法以外之其他法規關於夫妻、配偶、結婚或婚姻之規定,及配偶或夫妻關係所生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準用之。」

因爲牽涉澳門人
-->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38條前段規定:「民事事件,涉及香港或澳門者,類推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那就看涉民法吧

3.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下稱涉民法)第46條前段規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所以信奇要跟臺灣法律,阿古要跟澳門法律)

@Perfume

重點來了

4. 法院指出,這裏的「本國法」,**不是**指臺灣及澳門各自的婚姻法例,而是指臺灣及澳門 的涉外民法規範,也就是 臺灣的涉民法 以及澳門民法典的衝突規範

那就看澳門民法典吧

5. 第30條:
「一、屬人法即個人之常居地法。
二、個人實際且固定之生活中心之所在地視為個人之常居地。」

-->法院說阿古常居地(應該是按澳門的理解)是臺灣

6. 第15條:
「一、衝突規範指引澳門以外之法律時,如無相反規定,僅適用該法律之域內法。
二、為着本章規定之效力,域內法係指實體法,而不包括衝突規範。」

簡而言之,指向 臺灣的 同婚法(而非 涉民法)

7. 所以他們可以結婚

@Perfume

說實話
第4點 我覺得有點牽強。。。
將「本國法」優先理解爲「涉外規範」

不過我猜法院是在暗中救濟吧xd

Sign in to participate in the conversation
CleverLibre Social

CleverLibre Social is an inclusive social instance for open discussion, learning, and community.
All cultures welcome.
Hate speech and harassment strictly forbidd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