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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長文推薦深入淺出,推薦給每一位公民。

" Brandeis大法官在1927年於Whitney v. California案的協同意見,對美國憲法為什麼要保障言論自由、言論自由有什麼價值與功能,提出了相當精闢的論述,也對要如何保障言論自由,提出了「更多言論」(more speech)的理論,對「明顯而立即危險」判準有更進一步的闡明:「如果在言論發表後,實際弊害發生前,仍有時間可以用討論的方式來區辨是非,或以教育的方法來避免弊害的發生,那麼我們應該用『更多的言論』來治療言論可能帶來的弊害,而非強迫沉默。」"

「了解社會脈絡,就是要能了解社會現象,掌握現實。此不獨大法官釋憲時有此需要,一般法院的法官,在審理案件解釋適用法律時也有此需要。為政者與一般大眾行事判斷時,也有此需要。誠如Brandeis大法官所言:”Knowledge is essential to understanding and understanding should precede judging.”,他的意思就是:為了作出好的判斷,必須要先能對事物有一定的了解;而要對事物有一定的了解,則必須要有一定的知識。而活潑自由開放的言論,正是豐富知識內涵,增長知識的不二法門。」

「一個社會愈成熟,就愈能以冷靜理性的方式去處理事情。對於一個危害是否急迫、其嚴重程度如何,也會有比較適切的判斷。一個相對成熟的社會,在遭遇危難衝擊的情形,會比較容易回穩。民眾會從過去的經驗,吸取教訓。會知道如何改進,採取較好的因應方式。在探討危害的急迫性與嚴重性的關係時,不能只專注於政府採取了什麼措施,其實市民社會的成熟理性也是很重要的。」

iias.sinica.edu.tw/blog_post/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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