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市場及其運作為人民而存在」(Making markets work for people),這是法國經濟學家、平台經濟學之父,更是二○一四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的提洛爾(Jean Tirole),對競爭法和經濟治理機關的高度期許。面對跨國科技巨擘所帶來的共榮機會和管制難題,此一信念應該是絕佳的座右銘。"

talk.ltn.com.tw/article/pap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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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的主動出擊值得借鏡:

"數位平台是否該為在地媒體所產製的內容付費?這個提問其實有誤,至少不甚精確。因為數位平台早已為部分傳統媒體的部分內容付費。然而,由於議價能力不對等,特別是數位平台屢屢以演算法乃屬商業機密,不能公開透明為由,是否要分一杯羹,或給多少都是他們說了算。

重點在於矯正議價能力(經濟力)失衡,而非貨幣報償或補償。

深諳經濟治理和管制之道的澳洲,何以最後是由其競爭法機關出面,而不是讓產業部門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責?因為按理,競爭法機關的角色主要在於「事後處分」,而非「事前管制」。攸關新聞議價這檔事,一般理解確實屬於後者。

答案在於打從一開始,谷歌和臉書就極力抗拒被歸類為新聞產業或特定事業,堅稱自己只是「平台」,一如優步(Uber)並不認為自己是交通事業。"

"事實上,OECD(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的競爭政策委員會,針對平台新聞分潤議題,特別召開會議集思廣益。會中已有學者就此問題提出「競爭傷害理論」(theory of harm),嘗試連結平台商業模式對傳統新聞產業的水平競爭影響。

更重要的理由在於,無論數位平台衍生多少問題,市場力和競爭疑慮正是他們的「阿基里斯的後腳跟」,亦即真正的弱點所在。這和競爭法機關的特殊地位有關,包括掌管市場交易秩序的補漏角色、作為法定獨立和合議機關因此具有一定的神秘性,加上可對數位平台處以鉅額罰鍰等等,都比較能夠有效牽制科技巨擘。"

feja.org.tw/69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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