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那个说董某身份证未婚的,想起《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全国妇联关于做好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里不是有一条
\> 被拐卖时是少女,现已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本人又愿意与买主继续共同生活的,应当依法补办结婚登记和户口迁移手续
就是说,哪怕加害者没有结婚证书带来的合法性侵囚禁buff,国家也强行能给受害者补一张,让受害者在证书镇压下永世不得超生。
算是知道这条规定的用途了。
还有一条
\> 被拐卖的少女,现已十八岁以上但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其父母亲属要求解救,但本人态度坚决,经动员仍愿意与买主结合的,必须责令她与买主分居,由乡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监护,待她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时,再办结婚登记和户口迁移手续;
你猜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