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那在观所缘缘论里面强调了所缘缘作为一种缘,所缘的对象要维持自相。比如桌子椅子可以是由同样的木头、同样的原子分子构成的,但是我们看到的桌子和椅子各自有不同的形象,因为桌子和椅子会维持自己的形象,而不只是原子和分子有明确的自己的性质。但是人们看到的幻象,并不维持自相,再定睛一看可能就没了。所缘不一定是色法世界,如果应用于法尘,即理念世界,那么一个理念能不能维持自相依然是其能否构成所缘缘的重要判据。如果所缘缘缺失,本来形成的现量比量,就可能成了非量。一个概念,是否能能维持自相,是一个非常好的判据。比如新清史里面常说的『中华性』就几乎不能维持自相。前一句和后一句的中华性,往往必须要理解成不同涵义才能把句子解释通。

@Acer 我不知道英文应该怎么说。你可以查『法』这个概念的定义。法谓轨持,就是有一定边界 + 维持自相。用汉语的话应该不支持 consistency 即自相一致这个涵义。还要自是其是,即自在。如果一个范畴是依他起的,就不能说是维持自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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