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支持同婚,但合議庭的主張看著怪怪的:常居地在台灣是本案得以勝訴的要件嗎? :thaenkin:

「合議庭認為,阿古的常居地為台灣,即有中華民國涉民法第6條反致的適用,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且依據澳門民法典規定衝突規範時,也應適用中華民國國內法,因此,本件准否結婚登記的公法上法律關係審查,無涉於與澳門民法典是否承認同性婚。」

cna.com.tw/news/firstnews/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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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okhuxley 謝謝提供新聞稿,說明就很清楚了:

「(二)涉外事件中,為決定該涉外法律關係所應適用的準據法,須先就訟爭事實加以定性。原告基於施行法第2條關係申請結婚登記,定性歸屬結婚類法則的範疇。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下稱涉民法)第46條前段規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亦即我國涉民法及澳門民法典的衝突法規(指澳門民法典中關於涉外事件,應如何認定準據法的相關規定)。當婚姻成立的涉外事件準據法為各依當事人的本國法時,應先適用該法的衝突法規,而不是各該當事人本國法的內國法(如澳門民法典僅認同異性婚的相關規定)。也就是說,法庭地法為了找到適當的準據法而對訟爭問題的定性,無需因法規中內國法規定而受影響。因此,本件澳門地區居民原告梁君應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38條前段規定,類推適用涉民法,及施行法第24條第2項規定,準用涉民法第46條規定。」

但這說法引發另個疑慮:是項認定是否抵觸第748號施行法關於涉外婚姻僅開放同婚已合法者之規定。

@Perfume

啊我查了一下新聞
臺灣在2021年1月通過修訂 涉民法第46條
簡而言之,只要其中一方的國家(ie 臺灣)允許同婚,就可以同婚了

這個案件是2020年提出的,當時還未修訂。
所以無論如何,現在是可以結婚了

cna.com.tw/news/firstnews/2021

@amokhuxley 第46條的主要認定仍是要求各自本國法, 只是不限定結婚方式,亦即實質保障了非登記制如儀式婚者國家的涉外民事權益,能否擴及主張此即為所有涉外同婚一準認定還是有空間的。譬如欲婚外籍人士如若來自現有的七十個認定同性性行為屬刑事犯罪的國家,顯然無法援用此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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