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小英的國慶演說,驚訝發現竟然提到修憲,不過這要等二次公投考驗過了再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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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兩岸關係條例提升到憲法層次,規定到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次出現在一九九一年四月二十二日通過的增修條文第十條。到了一九九七年七月十八日第四次修正,成為第十一條。或許是因為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不再把中國大陸政權視為叛亂團體,不再把中國大陸視為戰亂地區。既然中國大陸的政權不再是叛亂團體,是合法的政權,他們有他們的憲法,我們有我們的憲法,我們的憲法規定自己的事務就好,規定別人的事務做甚麼?哪一國的憲法會去規範主權所不能及的地區?這不是干涉別人的內政嗎?不但干涉別人的內政,還因為這個條文,中國大陸的人民也享有中華民國的主權,他們為什麼不能投票決定中華民國的存亡?為什麼不能投票否決中華民國在台灣是個主權獨立的國家?所以這個規定顯然就是為了不讓中華民國在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而制定,可以稱為火坑條款,推台灣人入火坑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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