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ow newer

时间轴警察、共享黑名单、中文排版规范三件事的讨论充分体现了长毛象之不适宜作为公共讨论场所的劣处,both产品设计和使用习惯上的:不同用户之间就同一主题的讨论缺乏可继承性,而每一次在新嘟嘟里提及,涵义就歪一分。产品设计上,长串的阅读体验有损讨论持续,而在新串给出链接一般来说只针对那一条而不是一串,折损了语境,议题上也容易喧宾夺主,which is actually what just happened today.
三件事都被当作强制的宣告来讨论,但实际上就算是最强制的事件1-时间轴警察,也不过是“你非要发就别怪我们屏蔽咯”。勿谓言之不预也,仅此而已,只不过这个假想的我们很可疑,并没有见到谁不接受同人文的,除了有些人(比如我)反复向新用户提醒发在长毛象有数据灭失和阅读体验不佳的风险,也许正是这个提醒的变种让banqiao产生了长毛象不欢迎发同人的幻觉,那就是另一个故事了。
事件2和3就是典型的越说越不是一回事了。共享黑名单的讨论中大家都在反对一键赛博消失的人权侵害和推行标准的霸凌嫌疑,但从来也没出现过真的多人共享的一键拉黑,由于权力分布平衡,长毛象并不容易出现一个黑名单通行天下的事。

htl共享黑名单
不是吧,各位好不容易来到mastodon,信息选择权完全交回到你手里,你又开始嫌麻烦想把这个权利交给第三方来帮你决定?
不要这样,mute和block成本何其低,自己的信息茧房自己打造!(手动阿鲁表情)

共享黑名单是否存在道德问题 

@msd2 @bgme
> 为黑名单上的账号建立页面,详细展示其事迹和拉黑理由
这种类似出道的行为比共享黑名单问题更大了

@bgme 看到“绝对中立”的说法,觉得只有神能达到这个层次,而所有黑名单肯定只代表一个人或者一群人的标准。所以之前有人希望我公布silenced/suspended名单,我没有响应——而且那看起来会有某种游街示众的嫌疑。

鼓励用户熟练使用取关和拉黑,因为个人黑名单永远最有效。

RT @莫名其妙大树君@weibo.com: 现在很有意思的是,似乎没有人可以下载到所有文件均未损坏的万华镜5。于是大家在反复校对不同的完整文件,试图拼出一整份可运行的游戏。这就是线索交流吗。 ​​​​

RT @Artoria2e5@weibo.com: 明明有个人分块 hash(bt/ed2k/rsync)一下就好

21 世纪 20 年代,下载却重新回到没有校验和也没有 ECC 的原始时代 :doge:

共享黑名单是否存在道德问题 

在时间轴上看到拉黑的讨论,有一点想法。

在我看来,实例管理员的责任是为实例成员构建一个安全的讨论环境,因此要积极处理儿童色情、仇恨言论、歧视言论、骚扰行为、网络人肉行为等可能危害到实例成员的言论及行为。
对于讨论的观点或者说所谓的三观,管理员是不应该进行干涉的。

但是实际上却确实存在对于这方面进行审查拉黑的需求,而长毛象也提供了很方便的导入、导出黑名单的功能。从这一点来看,共享的云黑名单的出现基本上是不可避免。
那么问题就来了,创建这样的一份黑名单并且公开发布出去,这样的行为是否是不道德的?使用和订阅这些黑名单是否是不道德的?
与这个问题类似的是广告屏蔽规则。广告屏蔽器为用户提供了审查页面元素的能力,而具体如何审查页面元素则有赖于屏蔽规则。这些规则可以自己自行创建,也可以选择订阅已有的规则列表。长毛象与此类似。
创建并分享广告屏蔽规则是否是不道德的?使用和订阅广告屏蔽规则是否是不道德的?

这两个问题虽然有相似点,但因为对于帐户的屏蔽规则涉及到具体的自然人。而且这样的一份黑名单很可能被人滥用,被用做骚扰、人肉等方面。所以我认为有必要进行认真讨论一下。
#讨论 #黑名单 #共享黑名单 #拉黑

话说我在🐦站那个环境下都可以忍住不使用共享黑名单,你🐘就更不要提了。(✿^‿^)
而且我本身也是反对这些东西的,因为我无法判断自己与制作这个列表的用户/团队/群体是否共享同一个block标准。

好嘛我终于明白iOS长毛象客户端Amaroq的Awoo模式是啥意思了…它会把所有的Toot这个词替换成Awoo。然后罚350美刀是个梗,最初来源于动画《疯狂动物城》里出现的标志,直到有人真的做了个牌子🤣既然不会真的罚350美刀那我就可以尽情Awoo了,AWOO!!

我希望所有业界同行明白,用 PC 端/ Web 端登录你的产品就是因为不想用手机/没法用手机,而不是为了用你的产品一定要过手机这一道手。

说的就是你,傻逼微信,就是你带起来的。

Awesome firefox! Thanks for letting me know! Why can't you tell me which json file tho? There's a lot of json... If you could just tell me which json file in particular is fucked up I could probably fix it EZPZ.
image.png

灵魂发问:说真的,为什么什么特殊符号都只往日文输入法里塞,不给其他语言输入法也来一点吗?( :FeelsLifeMan:

sudo  
@loikein @dimlau 日语输入法真的符号输入利器(

It will be really exciting for me if more text formats (e.g. Markdown, BBCode) are supported on QOTO, just as pleroma! :awesome_rotate:

* On Why we need Rich Text formatting in Mastodon *

Short post, as an image can be quite expressive.

One image, two links. Same content. Take your pick, what's best?

1. OP in mastodon : qoto.org/@design_RG/1042520204

2. Forum post : discourse.qoto.org/t/qoto-mast

(which would look identical at a GlitchSoc or Pleroma instance too, if desired)

一朋友在群里问六四那天要不要出来吃个饭聊聊天纪念一下 然后群里好几个人接到警察电话了问那天要去做什么。我现在是不是应该关机🤐

-人各如谜- :简短版本:协议离婚被冷静期堵上了,诉讼离婚也变难了:之前常规是起诉后分居6个月就让离,现在法律明文写了,起诉后分居1年才让离 

分享正宗沙木研的微博:

我看大家都在关注协议离婚新增离婚冷静期的事,很少人注意到诉讼离婚规定中新增一款“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一条看似增加了一种法定离婚理由(原先明文规定了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等几种法定离婚理由),极具迷惑性,让人以为二次诉讼离婚成功可能性比原先变大了。

但实际上以往司法实践中普遍做法是第一次诉讼离婚判决不离后过六个月就可再次起诉,二次起诉基本都会判离,不管有没有明文规定的法定离婚理由。我现在不确定今后因为该新规定出台后是不是会实质上改变以往的通常做法,我觉得有较大可能,因为若它无意改变以往通行做法,大可不必做此规定,或者将规定的“期限”定为与以往司法实践一致的六个月。若不幸如我所言,则该规定相比于离婚冷静期危害显然更大:它实质上延长了原先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期限要求,该期限(第一次诉讼离婚后一年)比所谓离婚冷静期长的多;有“分居”的条件,这就存在证明的问题。

讲真,你要不是:一懂相关法律知识、二有一定司法实践经验、三还得脑子会转弯,三者缺一不可,你都会以为这款新规是好事,让二次诉讼离婚相对以前变容易了,完全发现不了里面的陷阱。

总之,相对离婚冷静期,该规定有可能会给诉讼离婚设置更高更严苛的门槛。实际上,协议离婚大多数还算相对“和平分手”,离婚紧迫性一般没那么高,而诉讼离婚背后则往往藏着许多风险和危机,有许多一见面就会大打出手,每多一道程序、每拖延一点时间,一方乃至双方的人身财产乃至生命风险都有可能增加。

这么说吧,如果离婚冷静期是在你身上咬了一口,那么上述新规有可能把你截肢。但愿我理解错误或者夸大其词,但是有一点可以确定,今后相当长一短时间内,诉讼离婚总得趋势也一定是增加离婚难度,这一点在近些年的各种“试点”、规定、司法政策中已频频体现,有些法院早早就开始打破二次离婚判离的惯例。
[二哈]

再补充两个知识点:
一、以往现实中诉讼离婚第一次起诉的,除了符合法律明文规定的离婚事由(需要证明),基本上都是判决不离的。而民诉法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本来也没明确规定说二次诉讼就要判离婚,但随着司法的长期实践,法官的惰性、求稳、随大流等心理因素影响,逐渐形成了一种惯例:第一次诉讼离婚原则上都判决不离;六个月后第二次诉讼原则上都判决准予离婚。
二、或许有人坚持认为上述“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的规定还是存在好处的,万一就是有人第一次诉讼离婚后分居满一年后第二次起诉离婚援引新规成功离婚的呢?那我提醒你注意,法律还有一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应当允许离婚(但以往援引这一条款离成功的不多,就是因为证明起来难度大),这一规定新旧法并无差异。好,那么你可以分析一下,“分居满二年”和“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是什么关系,除非你在第一次判决不离时还没有分居满一年(这个可能性本就不大),否则完全可以通过证明分居已经满二年(如果可以证明的话),也就不需要援引“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的规定,因此,只有同时满足(一)能够证明第一次诉讼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但总的分居时间却又不满二年(二)法院又不准备按以往通常做法二次诉讼判离,援引该条新规才在逻辑上有意义。这个可能性有多大?我觉得很小。

#电子纪事
 weibo.com/6131664852/J43XSjyjv

我今天才似乎搞明白了「掠美」这个词的含义…

Linux使用体验 

主系统使用Linux已经近3年,因为今天硬盘分区的事说到相关的内容。索性就单开一个嘟文写一写。
使用Linux系统,最直观的体验便是更加的稳定,基本上不会遇见死机这类事情,可以长期运行,而不会像Windows,系统运行时间一长,便直观的体验到运行速度减慢。
另外一个体验便是,Linux的软件更加纯净,强大的包管理系统让软件的安装升级变得十分的方便,而自由软件也使你免遭恶意软件的荼毒。

具体到各个方面:
开发:开发工具非常全面,也有很好用的IDE
上网:没有什么问题
翻墙:更加方便
备份:我使用 btrfs 文件系统,使用 snapper 每小时留存一次快照。极其方便恢复。
常用工具:视频格式转换,这些常用操作与工具,Linux上都可以很方便的完成,唯一的缺点就是很多工具没有Gui,只能Cli。
国产毒瘤:没有。但由工作压力,必须要用。只能上虚拟机了。虚拟机推荐使用KVM,性能损失极小。
游戏:很小。解决方案:上虚拟机(加显卡直通解决视频性能)或双系统

懒人分区法最高(不过你的那个Windows电脑明明还是整了四个分区好吗 :awesome_rotate:

Errr..... 這個如果是真的,好誇張啊!
如果真是機密,我也覺得不該放在別人的服務上面,完全沒保障的! :AAAAAA:

-
關於 Notion 偷看使用者資料的指控出自臉書社團
Notion.Taiwan 台灣官方社群
twitter.com/seven_orifices/sta

Show older

進捗はどうですか❓'s choices:

CleverLibre Social

CleverLibre Social is an inclusive social instance for open discussion, learning, and community.
All cultures welcome.
Hate speech and harassment strictly forbidd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