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诉韦德案被推翻,与其说是女权的失败,倒不如说是一个在更明确方向上继续进步的标志——它结束了长期以来的女权与平权话语体系之争,毫无疑义地证明,女性议题是独立的,不可完全化约为任何其他社会议题;女权也是独立的,与男权系统存在根本性的隔阂。

回到1973年,罗诉韦德案虽然赢了,但它的思路存在一个重大隐患,那就是默认,“终止妊娠的决定权”,必须归属于宪法里有明确规定的某项普遍权利(在这里它找到的是隐私权),否则就无法得到宪法的保护。

然而问题是,“妊娠终止权”,与你所能想到的任何其他权利都不一样,甚至连性质上具有可比性的同类事项你都找不到(连异形抱脸虫都不行)。正因为这个权利太特殊,所以想在人类既有的权利系统里给它找到一个容身之所,靠“权利系统内部的逻辑自洽”来保障它的存在,不仅是困难,甚至可以直接说,理论上就是不可能的。罗诉韦德案,已经是我所能想象的最高明的策略了,然而还是不行。只需社会风气某个阶段的回潮,那些饱学之士,就会找到各种理由否认你的折衷方案,说:对不起,“妊娠终止权”,无法从宪法所规定的权利体系里合逻辑地推导出来。

是的,它是推不出的,因为“妊娠终止权”是个专门的问题,需要一个专门的修正案。你想从原有的,非女权底层逻辑框架的条文里推导出这项女性特有的权利,就好比想把exploer升级到chrome,最多界面上骗骗外行,碰上存心想跟你找别扭的大法官,就混不过去了。

混不过去也好,再装一个呗。

Follow

@normanzxy 顺着想了想,胎儿性别不定,于是世人预先分配给普适人权,而胎儿的母亲是生理女性,掌控自身子宫的权利是女权,结果未来时的人权压倒了现在时的女权

Sign in to participate in the conversation
CleverLibre Social

CleverLibre Social is an inclusive social instance for open discussion, learning, and community.
All cultures welcome.
Hate speech and harassment strictly forbidd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