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規範性的角度來説,確實可以通過字典、法律、科學之類的“權威來源”或諸如此類東西定義“傷害”的界限和範圍。但這也只是欽定出來的東西,有什麼理由要求人必須接受這種語義規範呢?《荀子·制名》:「故王者之制名,名定而實辨,道行而志通,則慎率民而一焉。」大概能行使這種“制名”行為的只有那種建立秩序的立法者,秩序體本身都是他們構建的,唯其如此才會有構造一個秩序體內部使用的語言和概念-語義實體的能力。

Follow

@ukiyo 這個涉及到語義學,語言是拿來溝通的,依大家習慣慢慢穩定下來的一種約定,像通訊協議一樣,如果語義整天改變,那不成了密文了,你可以把貓叫狗,把狗叫魚,記得哪裏看過有人就是這麽做了,最後結果好像不大好

Sign in to participate in the conversation
CleverLibre Social

CleverLibre Social is an inclusive social instance for open discussion, learning, and community.
All cultures welcome.
Hate speech and harassment strictly forbidd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