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問什麼是「勇」——見義不爲無勇也。義者,宜也。即該做的事。
知恥,就是已經知道存在「義」,因此近乎勇。
如果耻是义的缺失那么“为义”或者“去耻”近勇好理解一点点
但是
知道义 和 为义 依然还不太一样
知道应该做 和 做 也还不太一样
就算是为义近勇,近的意思是应该还是究竟是差一点点而不算是。而要按勇定义来解释 那就得到的是 是勇 而不是近勇了
也许问题可以转化为
为什么“知道”近乎“做了”
而且得先解决
为义是不是近乎去耻
知义是不是近乎知耻
如果本身意思是知义近义(作动词,为义的意思) 好似是十分浅显为何不直接说知义近义
如果这个模式是普遍的
那能不能说
知公司近开公司
知兵法近用兵法
知罪近犯罪
如果这个模式不是普遍的 那为什么条件使得 勇可以 其他不可以 呢
@Acer 不客气